十堰市级财政投资项目跟踪评审现场勘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现场勘察的目的
(一) 检查项目送审资料与实际建设内容是否相符;
(二) 解决项目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如资料模糊、标示不清、 签证不明确等。
第二条现场勘察一般应在熟悉项目资料的基础上进行,或在对项目实施初步审核、形成初步审核结果后,针对发现的问题或疑问进行现场勘察。
第三条现场勘察应由项目审核人提出申请,按程序报财政局和项目建设单位,经批准后进行。
第四条提出现场勘察申请时,应填写《现场勘察申请表》, 载明项目概况、送审内容、勘察内容、勘察时间地点和拟参加人员等。
第五条 现场勘察一般应不少于2人同行。
第六条现场勘察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派人参加,必要时可要求监理、施工、勘察设计等单位的相关人员参加。
第七条现场勘察包括一般性核查及重点核实两方面的内容。
一般性核查主要是检查项目实际建设内容与送审资料反映的 情况是否相符,核查建设内容的概况并随机抽取具有代表性的单元或部位进行检查。
重点核实主要是针对发现的送审资料不清楚或图纸、签证不明确等问题进行现场核对,对建设项目使用的涉及金额较大的土石方工程、建筑装饰材料、设备品牌、规格、型号等进行检查。
第八条 现场勘察应当采取检查、观察、测量、询问、揭露及拍照、录像等方法获取相关证据。勘察时要做好现场记录,勘 察发现问题的,应要求建设单位等参加人员在相关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九条 勘察完成后,审核人应及时整理现场勘察记录,填写《现场勘查记录表》。同时对勘察记录进行分析、归纳,将勘察结果应用到审核结论中。
第十条现场勘察发现有重大问题的,应在勘察完成后及时向建设单位、财政评审中心报告。
第十一条《现场勘察记录表》应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现场勘察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有关廉政纪律和评审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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