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市级财政投资评审协作机构委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财政投资评审行为,防范评审风险,合 理、有效控制建设成本,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9号)《基本建设财务 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 648号)《湖北省财政评审质量控制办法》(鄂财投评规〔2021〕2 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协作机构,是指市财政部门按《政府采 购法》(主席令第14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102号)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确定承接财政性资金项目评审的社会 协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等。
第三条 十堰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负 责协作机构的选用、管理、考核。
第二章 协作机构选用
第四条 协作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条件。
(二)承接财政评审任务所需的相应资质。
(三)稳定的满足财政评审要求的专业团队和管理制度。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协作机构的选用和业务委托,按照《政府采购法》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执行。
(一)公开招标采购。建设项目评审费用预算达到政府集中 采购规定限额的,实行公开招标采购并委托。
(二)政府集中采购。建设项目评审费用预算未达到政府集 中采购规定限额的,根据政府建设项目或财政预算年度计划分为 不同项目包,按政府采购要求实行集中采购。
(三)前述(一)、(二)项以外的临时性项目,对投资总额 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建设项目,在政府集中采购的 中标单位中采取竞争性磋商或公开遴选的方式委托;其他项目, 在已中标的协作机构中综合考虑进行均衡性委托,或对考核优秀 的协作机构实行奖励性直接委托。
第三章 协作机构管理
第六条 评审中心负责与承担评审任务的协作机构签订评 审委托合同,并督促协作机构按时保质完成评审任务。
第七条 禁止协作机构将受托的评审任务分包或转包给其 他单位或个人。
第八条 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协作机构及评审人员有以下情 形之一的,不得参与项目评审:
(一)协作机构股东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和评审人员与被 评审单位负责人或者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二)与被评审单位或者评审事项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
(三)对曾经管理或者直接办理过的相关业务进行评审。
(四)可能损害评审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实行协作机构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承接评审任务的资格,三年内不得承担市级财政投资评审任务:
(一)与被评审单位或项目相关单位串通舞弊、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二)违反保密纪律,泄露评审工作中获取的国家机密或商 业秘密,将评审情况、结果用于评审工作无关事项,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廉洁评审规定,利用评审工作谋求私利和不正当利益的。
(四)违反回避制度的。
(五)因工作方法、工作态度等被相关单位投诉,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转包评审任务或借用资质承揽评审任务的。
(七)因协作机构原因给财政部门、被评审单位造成重大损 失或严重影响的。
(八)拒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评审委托合同规定义务的。
(九)拒绝接受评审中心管理、指导、考核的。
(十)因违反职业操守等违法违规行为被司法机关判罚、行 业主管部门处罚、其他政府部门列入"黑名单"的。
第四章 评审过程的管理
第十条 协作机构与评审中心签订委托协议后,应按照投标 件的承诺,将拟参与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专业人员相关信息上报备案。
接到具体业务后,要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组建评审组。评审组 应由上述登记备案的在职人员组成,不得少于3人;其中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注册会计师等执业资 格,人员数量与专业结构应当满足评审业务要求;相应的人员数 量与专业配置应当满足评审业务要求。
第十一条 协作机构开展评审工作,应遵守现行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准则规范、技术标准,遵循客观、公正、高效原则。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遵守《湖北省财政评审质量控 制办法》的相关规定,确保评审质量。项目负责人在现场踏勘、争议问题解决、评审结果汇报等关键环节必须参加,并在相关文件上签字。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报评审中心批准同意后,协作机构可以派公司技术负责人或具有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 会计师资格的业务人员代表参加。
项目负责人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特殊原因确要更换的, 应当报评审中心批准同意,更换人员应当具有同等资质和能力, 同一项目更换负责人不得超过两次。
第十三条 协作机构要严格执行"三级复核制",确保评审 结论的准确性及评审报告质量。协作机构对评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四条 协作机构应及时报告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 项和有关情况;按时将评审结论、评审报告提交给评审中心审核, 并按审核意见及时补充、修改、调整;积极配合评审中心的复审、 考核等工作。
第十五条 协作机构要整理并保管好与评审相关的资料。需 退还项目建设单位的,应按资料清单整理后移交,并办理交接手 续;需作为评审底稿留存的,应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及时立卷 归档,在档案室存放,妥善保管。
协作机构在递交评审成果文件时,应及时将评审项目全套算 量、计价及成果文件的电子版提交评审中心存档,同时对影响成 果文件真实性、准确性的其他结算资料存档待查。
第五章 评审时限
第十六条 评审中心对协作机构考核的评审时限是指协作 机构从接收评审资料开始至提交符合质量要求的评审初步结论的 时间期限。因项目单位补充资料等非协作机构原因导致的中止时 间,不计入评审时间。有此类情况及特殊情况,经批准后,评审 时限可以顺延或适当延长。
第十七条 部门项目支出预算评审时限
(一)评审额<1000万元的,评审时限为5天。
(二)1000万元<评审额<5000万元的,评审时限为7天。
(三)5000万元≤评审额<1亿元的,评审时限为10天。
(四)评审额≥1亿元,评审时限为15天。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预算评审时限
(一)评审额<1000万元的,评审时限为7天。
(二)1000万元≤评审额<5000万元的,评审时限为12天。
(三)5000万元<评审额<1亿元的,评审时限为20天。
(四)评审额≥1亿元,评审时限为30天。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竣工结(决)算评审时限
(一)评审额<500万元的,评审时限为20天。
(二)500万元≤评审额<2000万元的,评审时限为30天。
(三)2000万元<评审额<5000万元的,评审时限为45天。
(四)评审额>5000万元,评审时限为60天。
第二十条 协作机构要精心组织、合理安排、提高效率,确保评审工作的时效性。
协作机构接到资料后,评审人员应及时对评审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发现主要资料不全的,5个工作日内提交所需补充资料清 单,项目建设单位进行资料补充。协作机构与项目建设单位交换意见阶段,协作机构要及时回复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的意见和异议,并对评审结论进行修正和补充。交换意见完成后的2日内,协作 机构应提交符合质量要求的评审报告,无特殊原因不得逾期。
第六章 协作机构考核
第二十一条 对协作机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履约情况、评审 工作质量、评审及时性、执业素质与职业道德等。每个项目完成后,评审中心按照《十堰市市级财政投资评审协作机构考核表》(附件1)对项目进行考核评分,得到单个项目评分。协作机构 年度考核得分=E单个项目得分/项目个数。
第二十二条 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得分90分(含)以上为优秀,70-89分为合格、60-69分为基本 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或年度内3个 项目考核不合格的,暂停合同期内服务。年度考核排名最后的协 作机构,终止服务合同。考核结果为优秀的项目个数占年度内委 托项目总数60%及以上的,予以通报表扬。
第二十三条 协作机构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考核 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章 评审费用
第二十四条 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结合项目实 际和协作机构考核情况,向协作机构支付评审费用。评审费用原 则上每半年支付一次。
第二十五条 评审费用标准由评审中心根据我市会计、审 计、造价等服务咨询市场情况,结合项目的评审内容、质量要求、 复杂程度等确定。详见《十堰市市级财政投资评审协作机构项目 评审付费参考标准》(附件2).
第二十六条 评审任务委托专业人员评审,不能按量价计算 评审费用的,付费标准按照《十堰市市级党政机关评审费管理暂 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协作机构或专业人员故意提供内容不实或虚 假评审报告的,不支付评审费。
第二十八条 非协作机构原因导致评审工作终止的,根据协 作机构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按一定比例付费:
(一)已下达委托函,但协作机构未实质开展评审工作的, 不支付评审费。
(二)协作机构已完成资料清理等前期工作,但未完成工程 量价审核的,按该项目合同付费额的10%支付评审费。
(三)协作机构已完成工程量价和财务审核,但未完成对账 工作、未形成初步结论的,按该项目合同付费额的20%支付评审 费。
(四)协作机构已出具初步结论,但未与项目单位交换意见 的,按该项目合同付费额的30%支付评审费。
(五)协作机构已与项目单位交换意见,出具了评审报告初 稿的,按该项目合同付费额的50%支付评审费。
第二十九条 经复审(含审计部门对财政已委托评审项目的 复审),对发现的评审质量问题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2%≤结算复审误差率<3%,为一般评审质量问题。对于一般评审质量问题,扣减该项目10%的评审费用,每出现一 次一般质量问题,3个月内暂停安排评审任务。
(二)3%≤结算复审误差率<5%,为重大评审质量问题。对于重大评审质量问题,扣减该项目20%的评审费用,每出现一次重大质量问题,6个月内暂停安排评审任务。
(三)结算复审误差率>5%,为特别重大评审质量问题。对于特别重大评审质量问题,扣除该项目的全部评审费用,终止服务合同。
因初审协作机构出现评审质量问题而暂停或终止安排评审任 务时,由该项目复审协作机构在暂停期内承接相应的评审任务。
第八章 评审纪律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协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 执业操守,勤勉尽责,不得利用评审工作资格承揽业务或谋求私 利。
第三十一条 协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其他评审有关信息,不得将评审 资料用于与评审工作无关的事项,不得与项目单位私自交换意见 或透露评审结论。
第三十二条 协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 规定和评审廉洁纪律。不准接受被评审单位安排的宴请,不准无 偿使用被评审单位的交通工具,不准参加被评审单位安排的旅游、 娱乐等活动,不准无偿使用被评审单位的通讯工具和办公用品, 不准接受被评审单位的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不准向被评审单位提出与评审工作无关的要求,不准在被评审单 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的费用,不得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协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投资评审过程中若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泄露国家机密、商业 秘密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 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十堰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十堰市财政局颁布的《十堰市参与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协 作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十财投评发〔2017〕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