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市级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9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湖北省财政评审质量控制办法》(鄂财投评规〔2021〕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委托有资质的社会协作机构进行。其中,社会协作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产生。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遵循客观、公正、规范、节约的原则。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原则,建立先评审后下达预算、先评审后招标采购、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批复决算的运行机制,确保投资评审工作规范运行。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结果应作为财政部门和相关单位调整预算、核拨款项、办理结算、批复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交付资产,以及进行项目绩效评价的依据之一。

 

第二章  评审的范围、内容、方式和程序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债券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含PPP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

(一)项目的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时效性。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三)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程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的合规性。

(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

(五)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六)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

(一)工程类额度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项目,信息化额度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统一组织评审。

(二)上述标准以下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投资评审相关程序和质量要求进行内审或委托经政府采购中标的造价服务机构审核,审核结果在结算前报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备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按国办发〔2015〕58号印发《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要求进行抽查复审。

建设项目原则要求按立项内容、范围进行整体送审,或按年度项目预算申报内容送审,不得将其拆分为各子项目分别送审。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

(一)评审准备阶段

1.财政或相关部门下达项目投资评审通知单。

2.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确定项目评审负责人,配置相应的评审人员。

3.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提供评审所必需的资料,并对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按要求提供项目资料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予以退回,直至资料补充完整。

4.项目评审负责人按规定安排协作机构参与评审。

5.协作机构应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项目评审方案,主要包括评审重点、评审方法、评审人员,以及评审时间和评审纪律承诺等,并对评审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评审方案经项目评审负责人审核通过后,协作机构开始进行评审。

(二)评审实施阶段

1.协作机构查阅并熟悉相关评审依据,查看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对缺少的相关资料要求补充和完善。

2.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根据评审需要组织建设单位、协作机构共同进行现场踏勘,并做好记录。

3.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根据评审需要组织建设单位、协作机构等进行沟通协调,并做好记录。

4.协作机构查阅会计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进行核对、计量、分析、汇总。

5.协作机构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初步评审报告。

6.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与项目建设单位交换意见。

7.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必要时组织开展项目复审。

(三)评审完成阶段

1.协作机构在规定时限内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正式评审报告。

2.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向委托评审单位出具评审结果。

3.项目评审资料归档。

 

第三章  评审工作职责

第十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相关制度和规定,监督和管理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二)确定并下达委托评审任务,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三)审核批复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评审结果。

(四)协调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与项目其他各方关系,受理评审投诉,组织处理评审争议。

第十一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职责

(一)依法依规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及时出具评审结果。

(二)确因技术力量不足等原因,可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协作机构参与评审。

(三)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四)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结合项目实际和协作机构考核情况,向协作机构支付评审费用。

(五)管理评审档案。

第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职责

(一)监督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开展财政统一评审标准以下项目的评审工作。

(二)对项目的送审条件进行初步审核,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及时报送评审资料,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评审工作。

(三)对评审结论中涉及主管部门的内容,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四)根据市财政部门的评审结果或其他形式反映的建设单位问题,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或整改。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职责

(一)在规定时间内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所需资料及相关证明,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开展财政统一评审标准以下项目的评审工作,及时将评审报告在结算前报财政部门备案。

(三)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受其委托的协作机构开展工作,对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四)根据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意见,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  协作机构职责

(一)受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委托依法依规参与评审工作,组织机构内部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独立完成评审任务,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确需聘请有关专家共同完成委托任务的,需事先征得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同意。

(三)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告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四)建立健全对评审报告的内部复核机制。

(五)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异议及时进行书面答复。

(六)在规定时间内出具评审报告,逾期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并说明原因。

(七)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做好评审档案管理。

(八)未经财政评审机构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对拒不配合、隐匿实际情况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财政部门可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必要时可向项目主管部门反馈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督促其对项目建设单位的送审项目进行严格把关,加强管理。

第十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建立对协作机构的考核制度。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履约情况、评审工作质量、评审及时性、执业素质与职业道德等。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或年度内3个项目考核不合格的协作机构,暂停政府工程造价服务。

第十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建立结算项目复审制度,预算单位自行组织的评审项目复审率不低于结算金额的15%,财政评审机构组织的结算项目复审率不低于全年结算金额的20%,并应涵盖所有参与评审的协作机构。项目复审应独立进行。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预算单位或预算单位主管部门组织的结算评审进行抽查,对评审误差率>5%的项目,评审结果做无效处理,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组织重新评审,并建议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暂停协作机构工程造价服务期限6个月。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预算单位或预算单位主管部门组织的结算评审进行抽查,发现将建设项目拆分评审的,通知财政部门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第十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主要依据复审误差率判定协作机构评审质量,对发现的评审质量问题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2%≤结算复审误差率<3%,为一般评审质量问题。对于一般评审质量问题,扣减该项目10%的评审费用,每出现一次一般质量问题,3个月内暂停安排评审任务。

(二)3%≤结算复审误差率<5%,为较大评审质量问题。对于较大评审质量问题,扣减该项目20%的评审费用,每出现一次重大质量问题,6个月内暂停安排评审任务。

(三)结算复审误差率≥5%,为重大评审质量问题。对于重大评审质量问题,扣除该项目的全部评审费用,终止服务合同。

因初审协作机构出现评审质量问题而暂停或终止安排评审任务时,由该项目复审协作机构在暂停期内承接相应的评审任务。

第二十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协作机构从事财政投资评审的人员进行登记核实,人员更换需书面告知;对协作机构评审工作内控制度和流程进行登记存档。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不定期对协作机构从业人员和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具备从业资格人员从事评审工作、未执行内控制度和流程的行为,责令协作机构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委托评审任务。对于出现重大工作失误或不服从监督管理的协作机构人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有权要求更换。

第二十一条  财政投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协作机构和人员与被评审项目有直接关系或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评审报告质量控制

(一)评审报告必须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项目评审情况和结果。

(二)评审报告结论应包括评审重点、评审主要过程、评审人员、审减(增)情况明细及原因、审定与送审情况比较分析、发现的问题及建议等。

(三)评审报告应按规定的格式打印、装订、签章,评审报告连同相关的审核工作档案等评审资料及时整理归档。

第二十三条  对于协作机构评审质量问题造成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及相关单位损失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有权解除合同、扣减评审费用,造成重大损失的将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存在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财政部门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违反相关法律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项目竣工决算经市审计部门审计并出具审计结论的,不再进行财政投资评审。

第二十六条  应急、抢险、救灾类项目,不具备预算评审条件时不进行预算评审,进行竣工决(结)算评审。

第二十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以及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可不进行财政投资评审。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十堰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十堰市财政局颁布的《十堰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十财发〔2012〕335号)同时废止。

发布日期:2023-03-09 14:29
(十财投资〔2021〕53号)